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蚕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Sericultural Science,缩写为CSS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我国蚕丝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动员蚕丝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扬学术民主,倡导优良学风,促进蚕丝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蚕丝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蚕丝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振兴我国蚕丝科技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江苏省镇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蚕丝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蚕丝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交办的蚕丝科技领域任务,组织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技术和政策建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蚕丝学科学术期刊、科技书籍,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奖励活动;
(六)开展国际蚕丝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反映会员和蚕丝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促进蚕丝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
(九)开展相关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十)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蚕丝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1、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蚕丝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科技工作者;
2、高等学校毕业,从事蚕丝专业科研、教学、生产等工作两年以上者;
3、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蚕丝科研、教学、生产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或工作有显著成绩和突出成就者;
4、从事蚕丝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及业务骨干;
5、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攻读蚕丝领域相关专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品学兼优,可由所在院、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仍从事蚕丝业相关的工作,即可转为普通会员。
(四)在蚕丝业或与蚕丝学科相关并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愿意加入本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五)积极支持学会活动,为学会活动提供赞助支持的个人或团体,可接纳为赞助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会员,或受学会委托的省级团体会员(省区市级蚕学会)受理后报请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
2、团体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或团体出具正式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会员。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按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按照上届理事会规定的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酝酿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奖励事项和举办学术活动;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年龄不超过70周岁。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开展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4日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