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5号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以及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科协办发创字〔2026〕2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动学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对中国蚕学会蚕种分会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原会长转任主任委员,原副会长转任副主任委员;不再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原任职人员相应职务免除。
特此通知。
中国蚕学会
2026年8月28日